【法条】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从业禁止的规定。

  一、从业禁止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从业禁止的主体为导游、领队和旅行社管理人员。

  二、从业禁止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从业禁止的情形包括三种:一是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领队证的领队;三是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本法多条法律责任都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因此,本条所指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是负有直接责任的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

  三、从业禁止的范围

  一是被吊销导游证的人员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二是被吊销领队证的人员不得重新申请领队证;三是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不得投资设立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