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六个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景区不具备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以及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景区流量控制制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景区违法行为包括四种:一是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二是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的;三是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的;四是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