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景区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一是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根据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二是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景区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不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