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入档、公示制度的规定。

  一、责任主体

  本条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主体为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与本法行政处罚有关的其他部门主要包括工商行政管理、价格主管部门以及与景区有关的景区主管部门、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部门。

  二、本条确立的制度

  信用档案通常指企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相关的资料的总和,集中体现出企业和个人在市场行为过程中的可信度、公信度,是证实其是否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或有无违法违约、欺诈、拖欠及逃避债务等行为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包括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一般由政府职能部门或者专业化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客观记录。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各行各业都在逐步推行相关制度。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信息是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旅游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完善行业征信机制,将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其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