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十条 国家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活动的规定。

  国防教育是国家着眼于建设和巩固国防,在全体公民中进行的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教育事业。国家在责成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领导和组织国防教育职责的同时,对于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的有益于国防教育事业的活动,都给予支持和鼓励。全民国防教育需要全民、全社会的重视、关心和支持。

  我国国防教育的长期实践证明,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主义的社会里,有许许多多热心国防、关心国防教育的社会组织,也有一大批情系国防、衷情于国防教育的公民。他们对全民国防教育事业,孜孜以求,无私奉献,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和精力,也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和财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