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了三层意思:

  第一,义务教育经费应当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我国的预算制度正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透明化方向发展。各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把全面反映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经费需求的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项目进行申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汇总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财力供给情况,将反映出来的需求分轻重缓急,有保有压地予以调整安排,统一编入总预算草案;经县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经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案即具有法律效力,有关的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的预算规定。义务教育经费预算都是专项申报、逐项核定的。每一项列入预算案的义务教育经费必须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为了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将逐步负担起广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我国目前采用了以下几项措施:第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23号)的规定,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财政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县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办理中央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县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预算文件后,应当及时将预算下达到县级教育部门或学校,并区分中央专项资金的支出类型,通过特设专户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其中,大型工程采购、大宗货物和服务采购等支出,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其他支出,包括日常、零星支出和紧急支出等,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学校账户,或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第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的有关精神,我国目前正在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农村中小学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实事求是地做好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预算的内容要全,要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预算的数据要实,各项收入的来源要可靠、稳定,支出要有依据、标准,符合国家规定,收支平衡,不留缺口。预算的安排要细,每项收入、支出要落实到具体部门、人员,有的还要细化到具体时间。预算的使用要严,应该用于公用的不能用于人员,应该用于建设的不能用于运转,应该用于学生的不能用于教师。要保证学校的每项资金都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各自发挥应有的效益。预算编制并审定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还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努力落实预算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给学校。

  第三,建立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行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财教[2006]3号)的明确规定,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即在一个县的区域内,设置中心财务会计机构,统一管理区域内中小学的财务活动,各校的财务收支分校核算。学校只设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向中心财务机构报账。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就不是单独的核算单位,也没有将学校的财权上收,只是将学校的会计核算交由专业人员集中办理,不但有利于节约人力、财力,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村中小学的理财能力和核算水平。#p#分页标题#e#

  财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案的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的相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