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5条第2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11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这两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这一义务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给人的感觉是比较软,好像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在立法的过程中,也有同志提出: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对愈期仍不改正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这一意见的出发点是使用法律的强制力,强制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履行其送子女按时入学的法定义务,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