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或者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以及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行为,包括:一是,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进行非法表演的;二是,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进行强迫劳动的;三是,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进行乞讨的。对于上述三种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上述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和行政拘留两种行政处罚,这里着重介绍一下行政拘留的处罚。

  行政拘留,在学理上称为“人身罚”,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当事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种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具有行政拘留的决定权。行政拘留一般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只有在使用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手段不足以惩治违法者时才适用行政拘留的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人,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适用行政拘留。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