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释义】

  本条是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不仅要控制人口数量,也要提高人口素质,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就是要通过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生殖保健服务,让育龄妇女能够安全地妊娠、分娩和生育健康的婴儿,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据一份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每年出生残疾儿童高达80-120万,占出生人口的4%-6%。出生缺陷不仅给残疾儿童本人带来终生痛苦,也给其家庭和社会带来负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是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重要手段。因此,国家应当建立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其实,1994年10月27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母婴保健法》,对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本法从搞好计划生育的角度,再一次重申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

  1.婚前保健

  婚前保健是对即将结婚的男女进行卫生保健服务。建立婚前保健制度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一道防线。婚前保健主要内容包括:(1)婚前卫生指导,即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2)婚前卫生咨询,即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3)婚前医学检查,即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向男女双方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2.孕产期保健

  孕产期保健是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的孕期、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的第二道防线。孕产期保健的主要内容包括:(1)母婴保健指导,即对孕育健康后代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给予医学指导,对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2)孕妇、产妇保健,即对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经产前检查,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3)胎儿保健,即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经产前诊断,认为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胎儿有严重缺陷以及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和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4)新生儿保健,即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