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释义】

  本条是对农村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发展经济和扶贫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措施的规定。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众多仍然主要依靠手工劳动,基本上都是靠天和土地吃饭,多生育子女不仅能够增加农民家庭的劳动力,而且也给予群众更多的生产、生活保障。缺少劳动力则意味着农村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失去了支柱;子女少,则可能加重农村家庭的养老负担,也可能给农民家庭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困难,因此,农村向来是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对于广大农民群众来说,如果这些问题不能解决,就不可能调动实行计划生育的极积性和自觉性,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帮助农村群众解决其在实行计划生育后所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先后把利益导向机制引入计划生育工作,运用补偿、奖励、优惠、优先、扶持等经济手段,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倾斜,着力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在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困难,帮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提高生产、生活水平,引导他们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目前,各地广泛开展的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即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即是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导向措施。这一工作已经被中央所肯定。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涉农部门要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贫、政策优惠等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农户增加经济收入,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社会经济地位。各级政府及扶贫开发部门应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予以优先扶持,提高他们的生产自救和发展能力。因此本法对此也做出了规定。

  目前,各地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主要有:由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优先进行新型或者实用技术培训、优先发放农业贷款、优先提供致富信息和优良品种、优先扶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两高一优”农业、优先提供优秀生产资料、优先收购农副产品等等。

  扶贫是国家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上帮助和支持贫困地区,充分调动和发挥其内部活力,尽快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促进经济、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措施。计划生育工作是调节人的生育行为,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措施。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与经济扶贫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尽快脱贫致富,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但是贫困与人口过快增长有着一定的联系,所以,扶贫必须与计划生育密切配合,使二者互相制约和互相促进。二者结合起来,能使贫困地区尽快地从根本上摆脱穷困。二者结合的办法是:国家对计划生育搞得好的贫困县,在扶贫贷款发放、扶贫项目安排、农用物质供应、致富技术培训、劳动力就业、产品销售安排等方面予以照顾。

  根据各地关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对于农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享受基本的优先优惠待遇外,在扶贫措施等方面还予以优先照顾,主要表现为:优先发放扶贫贷款;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优先其家庭劳动力;适当减免劳动积累;优先获得扶贫项目和产、供、销等方面的服务;优先发放社会救济金和困难补助;在土地承包和宅基地分配时予以优先照顾;在县、乡、村集体举办的社会保障事业中,优先得到安排;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