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

  一、关于政府人口控制

  各国政府因各自国内存在的人口问题不同,对人口规模和人口增长速度所持的观点也截然不同,一些国家鼓励人口增殖,另一些国家鼓励人口控制。鼓励人口控制的国家又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家庭计划生育计划控制人口,一种是通过政府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我国采取的是政府计划生育控制人口的模式,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其理由是:

  (一)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

  人口多,底子薄,耕地少,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这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我国的人口压力大。由于人口基数大,尽管实行计划生育,每年新出生人数仍在2100万左右;净增人数1300万左右,相当于瑞典和挪威两个国家的人口总和。这样的增长趋势还将持续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同时,我国人口分布不平衡,94%的人口聚居在占全国总面积43%的东南部,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近70%,城市化水平较低。

  (二)国家利益优先是政府人口控制的基本原则

  政府行为是对国家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国家利益最大化不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简单相加。虽然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利益的基础,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家代表的是整体利益。人口问题之所以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矛盾的焦点,主要表现在个体生育行为与社会生育目标不一致。为了达到在人口运行中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需要政府控制个人生育行为,实现人口集体控制的目标。

  (三)生育行为的外部性是政府人口控制的微观基础

  外部性是指个人行为对他人福利的影响。个人基于利己的原因过度生育,造成人口过剩,导致资源匮乏、劳动力供求失衡、社会成员整体生活水平增长缓慢等不利情况,从而减少了他人的福利,构成负外部性。个人生育成本与社会成本背离,个体生育者将一部分个人生育成本以社会成本的形式,转嫁给其他家庭和社会。

  在经济学领域,外部性是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主要原因。在市场、道德等杠杆作用“失灵”的时候,政府用控制的方式达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人口问题上也是同样的道理。

  西方国家没有实行政府人口控制的原因是:1.人口适度,人口基数小;2.生育行为的负外部性表现不明显,人口与经济发展、资源、环境等的矛盾并不尖锐;3.市场、道德等杠杆作用并未“失灵”;4.有些国家人口负增长,通过政府控制的手段达不到能拉动人口增长的目的。

  我国有其特殊性,应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人口控制模式。江泽民同志曾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控制也应当由市场调节的观点是一种误解。实行计划生育,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决定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控制人口增长属于政府调控的职能。企图依靠市场调节来控制人口增长,是无法实现我国的人口计划的。

  二、关于人口发展规划#p#分页标题#e#

  人口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对社会发展起着促进或延缓的作用。人口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出发点,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必要因素;人口的发展变化和经济的发展变化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如果人口发展目标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就能促进和加快经济的发展,如果人口发展与经济发展比例失调,就会延缓经济的发展。因此,人口与发展问题密切相关,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只有经济和社会发展了,才能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必须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定符合国情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口计划的实现。

  把人口发展规划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之中,实现一体化的发展战略,是从2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在人口控制过程中形成的。这一理论主要包括:1.人口控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要解决人口增长过快的问题,必须在实行计划生育和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努力提高医疗保健水平,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立以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解除人们的各种后顾之忧。2.人口分布、迁移、流动与社会经济发展一体化。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以及社会福利、教育等方面的发展过分地集中在城市。解决此类问题的根本出路,不仅在于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入,更在于调整经济发展战略、重视农村的发展、推动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3.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体化。“白发浪潮”即将到来,必需建立起较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平衡生存与发展之间的矛盾。4.人口素质与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必须大力发展落后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提高人口素质,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劳动力。

  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制定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并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按照本法规定,人口发展规划由国务院编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口发展规划的分类,按规划的期限,可以分为年度计划、五年计划和远景(长期)规划;按规划的区域范围,分为基层人口发展规划、地区人口发展规划和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地方的人口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近三十年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证明,通过制定人口发展规划,调节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关系,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的调控手段。人口发展规划是由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共同编制的。国家人口计划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制,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报国务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下达。省、地、县三级人口计划由各级计划委员会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今后十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国人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4亿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5‰。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