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与提高妇女素质和地位的关系的规定。

  目前,我国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所面临的现状是,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各地方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落后的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这些问题的解决,最根本的是有赖于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同时,提高妇女素质和地位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妇女接受教育,有利于生育观念的转变,妇女充分就业,可以提供生活保障,解决后顾之忧,增进妇女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等等。总之,妇女在繁衍后代、养育子女及家庭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重要的责任。能否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充分体现和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直接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因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如何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母婴保健法》做了明确规定:

  关于文化教育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一个人的生育观如何,不仅受到社会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而且与她的文化水平、科学素养以及对子女健康成长的预期等密切联系。文化素质较高的人口由于有着较为理性的生育观,追求优生优育而少生。一方面,他们在计划生育方面表现出更多的自觉性;另一方面,由于生育较少的子女,这些子女能够在多方面得到保障,能够健康地成长。不仅身体素质较好,更重要的是接受教育的机会增多,能够培养较高的文化素质。

  关于劳动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人身权利。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为了保障母婴健康,《母婴保健法》主要规定了婚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

  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妇女的政治权利、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