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国家赔偿法 第6章 第34节

  标题:免收费用的规定

  法条内容: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全不予征税。

  释义: 本条是对请求国家赔偿免收费用和对赔偿金不予征税的规定。 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同,国家赔偿请求是由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受害人有权依照法律对此取得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有义务对此给予赔偿。本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同样道理,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赔偿请求人从国家取得的赔偿金是受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损害的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赔偿,而不是取得的什么收入。国家对这种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给予的赔偿金,理所当然地不应对此征税。

  国家赔偿法 第6章 第35节

  标题:生效时间

  法条内容: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从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国家赔偿法施行前发生的国家赔偿问题,仍然依照过去的办法处理。国家赔偿法施行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法规定的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需要国家赔偿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法施行前发生的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侵权行为,持续到本法施行后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