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附则

        行政诉讼法第11章第74节

  标题:诉讼费用

  法条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诉讼费用的规定。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时,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数量的费用。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受理费;二、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证人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费用。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根据本条规定:(一)由败诉方承担。在行政案件审理终结时,人民法院判定争议是由败诉方引起的,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败诉方是二人以上的,人民法院应根据责任大小等情况决定由他们分担。败诉的当事人之间负连带责任的,诉讼费用可以由其中的一方先行交付。交付诉讼费用的一方可要求其他败诉方偿付他们应承担的份额;(二)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当事人部分败诉时,人民法院可按当事人双方的责任大小,由双方分别承担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收取的标准以及减、免诉讼费用的规定,将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中另行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1章第75节

  标题:施行日期

  法条内容:本法从l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对施行日期的规定。本法不溯既往。从1990年10月1日起,公民和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也应当以本法做为依据。本法生效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或者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在本法生效前做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在本法生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仍应当以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不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