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海商法的立法宗旨.

  海上运输是人们从事海上活动的主要内容,也是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根据统计,我国85%以上的进出口货物是通过海上运输完成的.

  本条所指的"海上运输关系"主要是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之间,航次租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船舶关系"主要是指船舶作为财产的法律关系,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和光船定期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之间,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上述各关系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通过签定合同来实现的.这些合同一般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拖带合同,船舶抵押合同,救助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合同当事人在签定上述合同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但对本法中的任意条款或本法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自由协商加以确定.

  <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横向的财产,经济关系.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也主要是通过由过失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得到维护的.

  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在行使国家管理职能时,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纵向的法律关系,仅在涉及海上运输,船舶关系方面必须作出宏观管理时,本法才作出一些必要的规定.如第4条有关沿海运输权的规定,第5条有关船舶依法登记,取得中国国籍有权悬挂国旗航行的规定,第6条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以及第三章中有关船员管理的规定等.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4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释义】本条规定了海商法的有关海上运输的调整范围.

  按照本条规定,我国江河,湖泊的港口之间的客,货运输不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但位于江河,湖泊内的一港经海路至另一海港的直达运输视为海上运输.这样规定不同于多数国家的海商法.我国的沿海货物运输与内河货物运输统称为"水陆货物运输",是由<经济合同法>以及据此制定的<水陆货物合同实施细则>和<水陆货物运输规则>调整的.目前沿海运输在某些方面还实行计划管理.承运人对所运输的货物承担完全过失赔偿责任,而且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也没有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而<海商法>第4章是参照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制定的.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承担不完全的过失赔偿责任制度,主要表现在为对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货物损失,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并可享受赔偿责任限制.依次第4章的规定目前不恩能够适用于沿海运输.今后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沿海运输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行相同制度的条件成熟后,可以通过立法程序,解决适用统一法律的问题. 字串2

  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传播属具.

  【释义】本条有关于船舶定义.

  海船是指具有海上航行能力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一般是指具有自航能力可以移动的海上装置,如海上钻井平台等.

  <海商法>中的船舶不包括用于非商业性目的的军用船,政府公务船及20总吨以下小型船艇.

  在<海商法>中,船舶是一个整体,包括船体,主机,辅机以及属具,如锚,锚链,救生艇,索具等.

  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p#分页标题#e#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沿海运输权的规定.

  一国的内河,沿海运输属于国内运输,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专属本国船舶经营.例如按照美国法律规定,美国东海岸到美国阿拉斯加之间的运输.虽然途径巴拿马运河,也属其沿海运输,不允许外国船舶经营.法国,希腊,荷兰,加拿大,西班牙,印度,意大利,德国等国家也都有类似的规定. 字串5

  本条第一款的但书:"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是指法律,法规对某些悬挂中国国旗船舶从事我国沿海运输仍可作出限制规定.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陆运输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陆运输."既是此种限制性的行政法规.

  本条第款又规定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我国沿海运输,以保护我国的沿海运输权.同时,此种不准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沿海运输的规定又不是绝对的,在取得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也可以使用外国船舶从事沿海运输.上述规定可以使我国交通主管当局能够在必要时使用外国海运船舶,以满足我国的需要.

  第5条 船舶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于罚款.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船舶取得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规定.

  船舶按照中国船舶登记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没有经过登记,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权选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本条第2条禁止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否则将处于罚款.罚款金额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具体规定. 字串6

  第6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度,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释义】本条是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海上运输的规定.

  现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即交通部,是对沿海,国际海上运输实行统一管理的部门.海商法授予交通部制定海上运输的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以促进海运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使海上运输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