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

  【正文】第五十八条 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拍卖法第六条明确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财产权利。如果委托人委托拍卖的标的并非为他所有或其有财产未经分割,遗嘱、遗赠物未经确定,所有权归属尚有纠纷,或拍卖的财产权利并非委托人可以依法处分,如国有资产未经评估,该国有企业即不能将其委托拍卖。由于委托人的上述行为给拍卖人或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依法不得处分,而仍对其进行拍卖的,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家机关违反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将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拍卖的物品擅自处理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本条对国家机关违反关于罚 没公物拍卖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没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等,国家机关应当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所得上交国家财政。而国家机关违反这项规定,将上述物品擅自处理,如私自买卖,私自转让等,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责任人员包括对此项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对擅自处理公物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对于这些责任人员,既可以由本单位追究行政责任,也可以由上一级国家机关予以行政处分。

  因为这些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由作出该行为的国家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拍卖法对经营拍卖业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主管部门的审核许可,并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都不得非法设立拍卖企业,从事拍卖业。私自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私自经营拍卖,组织拍卖活动而获取的非法佣金及其他违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委托人和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基于委托人和拍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而产生的,这是买卖合同的一般原则。出卖人应当保证其出卖的物品符合双方对质量、标准、品种的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的使用目的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以明示或默示约定的特定使用目的。拍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方式,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与买受人三方的法律关系。无论是拍卖人没有向买受人说明标的的瑕疵,还是委托人没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的瑕疵,买受人 因此而受到损害的,都有权向拍卖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拍卖人应当进行赔偿。拍卖人在进行赔偿后,如果责任属于委托人的,有权向委托人追偿。#p#分页标题#e#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拍卖人和委托人的负责条款。如果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品质的,竞买人或买受人应当自行判断,对拍卖标的进行分析和鉴定,以决定是否买受。如买受人对拍卖标的买受以后,发现拍卖标的存在缺陷,后果自负,因为拍卖人和委托人已事先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完善状况,不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的意图。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当事人因委托人或拍卖人一方对瑕疵未作声明而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同民法通则中的规定是相一致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本条第四款规定,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买受人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这条规定。同时,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这款规定同样对因拍卖标的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买受人适用。

  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拍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拍卖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本企业组织的拍卖活动中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是一种极不规范的行为,其目的是在于影响其他竞买人的竞买活动,诱导他们提出更高的应价,最终抬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获取更高的佣金。本条规定了这种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可处拍卖所得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停止其经营拍卖业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释义】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财产,在拍卖行业中称为拍卖自营,与拍卖行业中介经营的性质相悖,对这种拍卖自营行为进行限制,有利于维护拍卖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的原 则。拍卖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从本质上说属于中介服务的活动。如果拍卖人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也就是集拍卖人与委托人于一身,实际上作起了直接的买卖经营,违反了拍卖活动的宗旨,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本条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拍卖行为的过程本是委托人与拍卖人订立拍卖合同,通过拍卖人这一中介卖出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本不需要以竞买的身份参与竞买。其参加竞买的目的,是为了抬高价款,直接损害了竞买人的利益。对委托人的这一行为,本条规定的处罚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p#分页标题#e#

  【释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在拍卖活动中故意压价或抬价,损害委托人或其他竞买人的利益,应当宣布拍卖无效,各行为人之间还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对拍卖人与竞买人的处罚有所不同,对拍卖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更为严厉,说明法律对拍卖行业规范性的重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章第四节关于佣金比例的规定收取佣金的,拍卖人应当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释义】本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了佣金收取的比例。对拍卖私物和拍卖公物作了不同的规定,其中拍卖私物的佣金可以约定,拍卖公物的佣金只能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收取。拍卖人违反规定向委托人和买受人收取超过百分之五的佣金或违反佣金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以及在拍卖未成交时,收取过多的不合理费用,应将超收的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同时规定对违反佣金收取原则的处罚部门是物价管理部门,可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