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正文】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款说明了拍卖法的立法目的。拍卖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流通方式。改革开放以来,拍卖市场逐渐形成并迅速发展,对促进商品流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少统筹规划,一些地方的拍卖企业盲目发展,造成了拍卖市场的混乱。因为缺乏统一规范,各地拍卖活动存在自行其是的状况,影响了统一拍卖市场的形成。因此,为了规范拍卖活动,加强国家对拍卖业的管理,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促进拍卖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拍卖法是迫切需要的。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

  【释义】本条指出了拍卖法的空间适 用范围。及对人的适用范围。拍卖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拍卖活动。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委托拍卖、参加竞买、从事拍卖业都适用本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参加竞买,也适用本法。

  第三条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释义】本条界定了拍卖的概念。所谓公开竞价,指买卖活动公开进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参加,人数不限,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人在拍卖现场根据拍卖师的叫价,决定是否应价。在拍卖这种买卖活动中,委托人和拍卖人都希望以可能达到的最高价格卖出一件物品或者一项财产权利,因此,只要竞买人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属于出价最高的竞买人。

  第四条 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本条指出了拍卖的原则即拍卖活动的行为准则。拍卖活动不仅受拍卖法调整,同时也会涉及到其他法律规定。例如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订立合同,委托他人代理拍卖,参加竞买,买受后价款的支付和拍卖标的物的取得,违反合同责任的承担等,应依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关于合同的订立、代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等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法的有关规定对拍卖活动也有约束力。所谓公开原则,指拍卖活动要具有极高的透明度,拍卖的时间、地点、场合、拍卖标的物及叫价全部公开。拍卖活动公平,指拍卖当事人之间在设定权利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等方面应当公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应享有特殊权利,也不能把不合理的义务强加给对方。拍卖活动公正,是指拍卖活动当事人双方应处于平等地位,不得保护一方,损害他方。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律或者合同约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诚实信用指当事人双方应尊重他人利益,重信用,不欺诈,忠实履行双方的约定。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对拍卖业按照特种行业实施治安管理。

  【释义】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具体由国务院规定。它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拍卖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为防止拍卖业的盲目发展,对拍卖企业的设立应作适当的控制,限于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中设立。这些地区设立的拍卖企业及其拍卖活动,受相应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由于拍卖业的特殊性质及其同市场秩序和国家机关廉政建设的关系,公安机关对其按特种行业对待,实施相应的治安管理,以维护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