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及人民法院管辖权的规定。

  撤销仲裁裁决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的方式之一。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前提条件,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的争议没有仲裁管辖权,仲裁庭对当事人争议所作的裁决就失去了存在根据;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对某一争议交由仲裁庭仲裁是当事人的权利,如当事人未将其争议列入仲裁协议即表示当事人不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即不得对未在仲裁协议中列明的争议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仲裁管辖范围的争议不得进行仲裁,否则,因其管辖缺乏法律上的权力而无效;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仲裁庭的组成是否合法、仲裁活动的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为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仲裁法十分重视当事人上述程序上的权利。凡仲裁活动中存在程序上的违法行为的,仲裁裁决均可申请撤销;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尽管裁决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经过当事人质证和仲裁庭查证,但并不能完全排除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如果伪造证据被用于裁决,很可能导致裁决的不公正。因此,为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凡是根据伪造证据所作的裁决,无论是否影响到了裁决的公正性,当事人均可申请撤销;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对于当事人隐瞒证据情况下所作的裁决,并不必然导致裁决可被申请撤销。只有当被隐瞒的证据足以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时,当事人才可申请撤销裁决;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是指仲裁人员利用仲裁案件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当事人财物或非法接受当事人财物,从而偏袒一方当事人,明知案情是与非,而故意颠倒黑白,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有权作出撤销裁决裁定的,只能是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选择中级人民法院是为了慎重,为了与仲裁的一裁终局制相称。

  法院收到当事人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是否有前面所述的情形。经审查核实裁决有前面所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此外,法院如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裁定撤销。

  需要说明的是,申请撤销裁决程序与我国仲裁制度原有的“一裁两审”不同,与一裁终局也不矛盾。撤销裁决的程序并不是必经程序和必然发生的。原因是:1.申请撤销裁决的情形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其内容以程序性问题为主,对事实只是极有限度的涉及;2.当事人必须对撤销裁决的申请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申请不能成立;3.法院只对裁决是否有效作出裁定,而不对裁决所涉及的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p#分页标题#e#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间的规定。

  期间分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它不能由当事人协商,仲裁庭也不能随意变更;指定期间是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完成某种仲裁行为的期限。指定期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变更或延长。

  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6个月是法定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在法定期间之外完成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期限的规定。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撤销裁定的申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法院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凡是审查核实裁决确有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裁定撤销裁决,否则,应裁定驳回申请。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院中止、恢复撤销程序的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当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同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是仲裁争议的原仲裁庭,不必重新组合。在什么情况下法院认为仲裁庭可重新仲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如果仲裁庭重新仲裁不会影响仲裁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均可。这样规定的目的也是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讼案。

  仲裁庭收到法院有关重新仲裁的通知后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并作出是否撤销裁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