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律师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律师法》是1996年5月1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199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件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律师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力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律师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有必要对律师法进行修订。

  司法部在认真总结律师法实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律师法修订草案,2005年6月报请国务院审议,2007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国务院法制办在司法部提交草案基础上进行修改的修订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经过三次审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并颁布。

  制定律师法的立法目的明确地写在了第一条,即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一、完善律师制度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随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确定的一系列改革开放、将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以及健全人民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的指导下逐步恢复起来的。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七部法律中,系统地规定了被告享有辩护权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同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的文件,司法部开始恢复筹建并着手重建律师制度工作。1980年3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律师队伍需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中国要有十几万律师”。在党中央的指示和领导下,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的工作迅速发展。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的任务、职责,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义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地位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四大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制的日益健全,律师事业不断发展,律师制度的改革也逐步深入,为了使律师制度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司法部在执行《律师暂行条例》的同时,总结我国律师工作的实践,借鉴国外律师制度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律师制度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主要包括:改革我国律师资格的授予制度,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改变了律师事务所完全由国家核拨编制、核发经费设立的体制,开始设立合作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改革律师事务所的经费管理办法,根据律师机构的收支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经费管理办法;改革律师管理体制,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宏观指导下的律师协会行业管理体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评查,建立了律师惩戒制度等。在这一系列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司法部于1989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律师法》,1995年9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1996年审议通过。从律师制度的恢复、建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看到了律师队伍的日益扩大,律师素质的逐步提高,但是完善律师制度仍然是一个长期的工作,是制定和修改律师法的立法宗旨之一。#p#分页标题#e#

  这次修改《律师法》,在完善律师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在对律师执业许可、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保障、律师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等方面。

  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目的在于打造一个健康、高素质的律师队伍,这是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积极作用的基础性保障。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主要体现在,对律师执业作出一些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明确律师的行为准则。应当说,《律师法》通篇都体现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内容,尤其是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及第六章法律责任更是集中体现了规范的内容。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例如,律师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等。

  三、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律师执业得不到保障,律师制度就会从根本上动摇,因此,保障律师执业是制定律师法最基本的目的。保障律师执业主要体现在:明确地规定律师的执业条件,这是律师依法执业的前提和基础;保证律师在执业中的权利,这是律师依法执业的切实保障,只有其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才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才能够使律师安心执业;合理取得执业报酬也是保障律师执业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律师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律师是从事法律的工作者,很多律师不仅具备法律知识,还具有经济、科技、金融、证券、信息技术、外语等多方面的知识,是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一支举足轻重的生力军。律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宣传法律,参与法律的制定等,近几年来,律师参政、议政的人数越来越多,律师参与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政府决策、企业经营、公民的生活越发普遍和经常。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充分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律师法》的重要目的。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释义】 本条对《律师法》的调整范围和律师的职责做了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对本法调整范围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本法所调整的律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获取律师执业证书是从事律师职业的必备条件。对于未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法律从业人员,原则上不受本法调整。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根据本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人员、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依照本法规定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2)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p#分页标题#e#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概念: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和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这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联系主要体现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原则上应当需要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区别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只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之一,除此之外,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还应当满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等条件。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后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这类人员虽有律师资格但还不能称为律师。二是根据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申请人可以不具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证书就可以获得律师执业证书。

  (二)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本法所调整律师的一个重要特征。与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相比,本次修正案对第二条作了修改。1996年《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律师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提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很多,除了律师外,还有法官、检察官等。1996年《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明确,范围太宽,没有突出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区别,建议修改。为突出律师的特征,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规定强调了本法调整的律师必须是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样就可以基本上将本法调整的律师与其他法律工作者区别开,使本法的调整范围更为清晰、明确。

  本条第二款对律师的职责做了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律师应当履行三方面的职责: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律师的重要职责,也是律师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后,无论是从事法律顾问工作还是从事诉讼辩护或者代理,都应当尽职尽责,为当事人提供较好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代理诉讼法律事务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是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既是本法的立法目的,也是律师的重要职责。律师既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也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律师行业与资本主义社会律师行业的重要区别。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歪曲事实、曲解法律。有的律师认为,我拿的是当事人的钱,是当事人养活我,我只为当事人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法院、检察院的事。这种认识完全错误,与本法的立法目的不相符合。为使律师在执业中维护法律正确实施,针对律师执业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本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律师从事的行为,如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等。从事这些行为的,由相应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分页标题#e#

  (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制定法律的目的,也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实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个目标需要所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和奋斗。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也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为自己的职责。律师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通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实现的。

  与1996年《律师法》相比,本条第二款对律师职责“三维护”的规定是新内容。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律师的职责,使律师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三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律师如果不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就不可能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律师执业准则和执业保护的规定。

  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一方面,其执业应当遵守法律规定的准则;另一方面,其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律师的执业准则

  律师执业应当遵守以下准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遵守宪法和法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对律师从业的规定。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委托的业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指律师执业应当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利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独立执行职务,严格保守职业秘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廉洁自律,注重自身修养,互相尊重,公平竞争,勤于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律师的执业纪律,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律师法》第四十条对律师的执业纪律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必须依照此规定从事业务活动。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工作作风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从事司法工作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想像和猜测办事,更不能违背事实,甚至歪曲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严格依法办事。

  (三)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工作,对于律师违反法律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同时,律师应当在当事人授权委托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超越授权范围,不尽心尽力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或者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当事人有权提出批评,要求予以纠正,或者依法解除委托关系。此外,新闻报道、群众舆论对律师的行为也起着一定的监督作用,律师对于社会上的批评意见,应当认真对待,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律师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

  强化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是此次修改《律师法》的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律师法》不仅在本条增加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而且在两个方面补充完善了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一是为了保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二是为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法》增加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p#分页标题#e#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必须依据本法的规定进行。依照本法进行监督、指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对律师执业条件的审核。例如,本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部门对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对有“(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对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准予执业。

  第二,对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审核。例如,本法规定,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三,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例如,本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监督、指导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要使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行业的监督、指导更有效,还必须首先加强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指导,加强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指导。只有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监督、指导做得好,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业的监督、指导才能做得好。本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予以监督、指导。 第一,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监督、指导。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本法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考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p#分页标题#e#

  第二,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本法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4)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5)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6)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7)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规定虽然表明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但是,考虑到律师事务所是由执业律师组成的执业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是否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关系着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仅靠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是不够的,律师事务所为中介组织,律师协会作为社会团体也存在被监督的问题。因此,《律师法》在本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前面讲到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三个方面,是从大的方面讲的。实际上,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监督、指导的内容,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的内容也是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监督、指导的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律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当监督、指导律师协会的工作,监督、指导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目的就是使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办事,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