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释义重点五

  第39条(本重点释义由司法考试通过者QQ160782050提供整理,需要过关课堂笔记及详细释义的可以联系)

  第40条

  第41条

  第42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38-44条。

  意思分解:

  1. 有关行政诉讼的诉讼期间,应重点掌握第39条及《行诉解释》第39、41、42条之规定,尤其是第41、42条之规定。

  2. 务求掌握《行诉解释》第40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手中没有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法律文书,并不影响其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不要混淆]

  1. 依《行诉解释》第44条,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惟对于已经受理的,才适用裁定驳回起诉。

  2. 务必注意第39条与《行诉解释》第41、42条的适用关系。

  第44条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

  意思分解:

  1. 识记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3种情形,应注意其中第2种情形应同时具备3个条件;

  (1) 原告申请;

  (2) 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不可弥补损失;

  (3) 不损害社会公益。

  2. 比较《行政复议法》第21条,了解二者之异同。

  第45条(本重点释义由司法考试通过者QQ160782050提供整理,需要过关课堂笔记及详细释义的可以联系)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46。

  意思分解:

  1. 掌握公开审理原则及其例外的3种情形。

  2. 注意《行诉解释》第46条关于合并审理的4种情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