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释义重点四

  第27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 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 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2. 注意《告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

  第30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5条。

  意思分解:

  1. 掌握第30条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1) 代理律师 的法定权利:①查阅权;②调查权;③收集证据权。

  (2) 其他诉讼代理人,经法院许可后,方可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代理律师不须经法院许可。

  2. 了解《行诉解释》第25条的规定。

  第32条

  第33条

  第34条

  相关法条:《行诉解释》第26-31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规定,也是律考重点,尤以第32、33条为甚。

  《行诉解释》第26-31条又浓墨重彩地详细规范了证据规则,使以上规定在律考中的地位更加凸显出来。

  应注意:

  1. 行政诉讼中负举证责任的是被告,其举证范围见于《行诉解释》第26条的规定。

  2. 务必掌握第33条,诉讼期间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但是《行诉解释》第28条规定,被告在符合条件下,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

  3. 了解第34条第2款及《行诉解释》第29条,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

  4. 务必掌握《行诉解释》第30、31条之规定,尤其是第31条第2、3款之规定。

  [不要混淆]

  1. 诉讼期间被告自行收集证据的禁止与补充证据的关系。

  2. 行政诉讼中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与原告负举证责任具体情形之关系,具体内容见于《行诉解释》第27条。

  3. 再次提醒注意掌握《行诉解释》第31条第2、3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