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为我国立法中对患者知情权的首次规定,规定了尊重患者知情权为医务人员的义务,未尽到该义务视为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予以赔偿。但此条中,“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表述过于模糊,不利于具体操作,应待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否则对其表述的误解容易给处于强势地位且有专业话语权的医院以过多的借口,不利于对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