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类似于上条的规定,但在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中,教育、管理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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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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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类似于上条的规定,但在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中,教育、管理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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