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应以交付为标志,其办理转移登记仅是对所有权转移的确认。因此,此时机动车的所有权应以转移至受让人,而此时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有受让人承担。当然如实际使用者并非受让人的,则应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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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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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其所有权转移的应以交付为标志,其办理转移登记仅是对所有权转移的确认。因此,此时机动车的所有权应以转移至受让人,而此时产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应有受让人承担。当然如实际使用者并非受让人的,则应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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