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解读:此条规定的是对产品缺陷引起侵权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且此种连带责任为平行的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一方提出完全的赔偿请求,不存在先后主次之分。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发布部门
正文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解读:此条规定的是对产品缺陷引起侵权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且此种连带责任为平行的连带责任,即消费者可以向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任一方提出完全的赔偿请求,不存在先后主次之分。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