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存在第三人过错时,就可能出现第三人和污染者两个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此条规定事实上要求污染者和第三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后污染者可向第三人行使完全的追偿权。其实质是要污染者对被侵权人垫付赔偿费用,这一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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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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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由于环境污染侵权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在存在第三人过错时,就可能出现第三人和污染者两个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此条规定事实上要求污染者和第三人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后污染者可向第三人行使完全的追偿权。其实质是要污染者对被侵权人垫付赔偿费用,这一规定更加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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