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源于《最高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堆放物而引起侵权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堆放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民通意见》第155条的规定,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的酌情处理。因此堆放物倒塌侵权中,事实上采取的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当然存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第三人故意等因素时,堆放人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