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民用核设施事故侵权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该设施的经营者。民用核设施事故侵权的免责事由仅限定于于:一不可抗力中的战争因素;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其免责事由。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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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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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此条规定民用核设施事故侵权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该设施的经营者。民用核设施事故侵权的免责事由仅限定于于:一不可抗力中的战争因素;二受害人故意。受害人重大过失都不能构成其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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