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引起侵权的,其责任承担主体为占有或者使用者,而非所有权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为其免责事由。但这里应注意的是,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做为侵权人的减责事由,至于减轻幅度和比例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公布日期:2011-06-03施行日期:2011-06-03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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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6-03
施行日期 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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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引起侵权的,其责任承担主体为占有或者使用者,而非所有权人,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为其免责事由。但这里应注意的是,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做为侵权人的减责事由,至于减轻幅度和比例应根据个案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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