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子签名人,是指持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义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电子签名依赖方,是指基于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的信赖从事有关活动的人;

  (三)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是指可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有联系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电子记录;

  (四)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是指在电子签名过程中使用的,将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可靠地联系起来的字符、编码等数据;

  (五)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是指用于验证电子签名的数据,包括代码、口令、算法或者公钥等。

  【释义】 本条是对本法中与电子签名有关的几个名词的解释。

  一、电子签名人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签名。第一,用自己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实施电子签名;第二,委托他人,使用委托人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实施电子签名。毫无疑问,通过第一种方式进行电子签名时,签名人就是制作电子签名的人。通过第二种方式进行电子签名时,签名人是指签名制作数据指代的人,并不是指实施电子签名的人。

  二、当人们阅读数据电文时,要确认数据电文的制作人,人们首先会查验含在数据电文之中或附在数据电文之后的电子签名。根据电子签名技术的不同,这样的查验既可以直接进行,也可能需要通过查验与签名对应证书进行。查验通过后,确认数据电文内容可信,并根据数据电文的内容进行决策或行动的人,就是电子签名依赖方。

  三、有些电子签名是可以直观验证的,有些电子签名则不能直观验证。不能直观验证电子签名时,技术上必须提供一种方法,能把电子签名与电子签名人联系起来。数字签名便是这样的一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通过一种数学运算,建立起唯一匹配的一对密钥,即公钥和私钥。把公钥与签名人的信息作为验证签名人身份的中介,私钥则是签名制作数据,通过公钥与私钥的特性,建立起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之间的联系。记载了公钥和签名人(公钥持有人)信息的数据电文,就是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四、进行电子签名时,往往是通过一种程序和算法对数据原文进行运算,变换成与原文唯一对应并且方便查验的数据电文。这种对原文进行变换的程序和算法就是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五、可以直观获得并能将签名人鉴别出来的数据,就是电子签名验证数据。比如数字签名技术中的公钥,通过公钥就可以找出电子签名人是谁。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释义】 本条是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具体办法的规定。

  一、目前,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政府部门实施一些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中,也开始采用电子手段,如电子报关、电子报税、电子年检以及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等,这些也都涉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同样需要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而不必再另行单独制定法律。同时,考虑到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的特殊情况,需要授权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二、政务活动中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电子政务。所谓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在其管理和服务职能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重组优化,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分隔的制约,建成一个精简、高效、廉洁、公平的政府运作模式。电子政务模型可简单概括为两方面:政府部门内部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实现办公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决策科学化;政府部门与社会各界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充分进行信息共享与服务、加强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及促进政务公开等等。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其他社会活动中也可能会使用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如电子医疗等等。#p#分页标题#e#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开始实施时间的规定。

  一、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对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是对法律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它关系着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从何时起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对正确运用法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即自2005年4月1日起,有关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以及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应当执行本法的规定。法律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涉及一些法律问题及后果。首先是溯及力问题,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规定不能调整法律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违反新法律的事实和行为,但是如果其事实和行为在新法生效前发生并延续到新法实施后,则应当适用新法。因此,在电子签名法实施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只能用目前实施的有关法律调整。其次,法律在正式公布之后,根据立法法的原则,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目前正在实施的一些办法需要重新进行调整。本法公布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各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规章,如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重新制定发布,来不及重新修改发布的,对与本法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停止执行。

  三、本法于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本法的颁布与施行时间之间留有一定的间隔,主要是为了使各有关方面利用这段时间充分做好法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如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尽快制定电子认证服务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此外,由于电子签名是一项新的事物,有关部门还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理解这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