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期限的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的时间过短,可能会有一些投标人因来不及编制投标文件而不得不放弃参加投标竞争,这对保证投标竞争的广泛性显然是不利的。但这一时间也不能过长,否则会拖延招标采购的进程,有损招标人的利益。由于招标项目的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因此,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也不同,法律不可能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需要由招标人根据其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合理规定。从保证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投标竞争的广泛性出发,法律为各类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作了规定,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此项时间,可以超过20日,但不得少于20日。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这段时间的起算是从第一份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而不是指向每一个别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

  二、本条规定的由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只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而是由采购人自愿选择招标采购方式的,则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招标人确定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既可以多于20天,也可以少于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