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邀请招标方式下投标邀请书的发布范围及其内容的规定。

  一、邀请招标是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的一种招标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招标人虽然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特定的潜在投标人,但在招标程序、评标标准等招标的重要环节上均与公开招标相同,邀请招标不是议标,不能因为其招标对象的特定性而取代了招标公开性、竞争性的本质特征。这就要求法律对邀请招标的招标范围有所限制;同时,由于邀请招标的招标对象毕竟是有限的、特定的,为了保证受邀请人的质量,法律对受邀请人的资质也有必要提出相对严格的要求。为此,本条规定:(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即受邀请人至少3个,包括本数。具体数目还需根据项目的特点和潜在投标商的情况而定。(2)招标人所选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招标人所选定的潜在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接招标项目的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条件,特别是应具有与招标项目要求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国家对项目承接人有资质要求的,受邀请的投标人必须具有该资质。“资信良好”是指受邀请投标人应当有从事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经济实力,业绩好,信誉佳;不得有违法乱纪的不良记录。依法被限制投标资格的人不得被选定为邀请投标人。

  为了保证邀请招标的有效性,对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言,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筛选投标人不失为一条好的途径,这样一可以避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受掌握潜在投标人情况的信息所限而漏掉合格的投标人,二可以防止发生招标人只在熟悉的合作伙伴中选定投标人,甚至因人情或金钱利益而错选投标人,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待遇,以至影响招标质量的情况,三可以通过资格预审保证选定的投标人符合本条关于承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等法定要求。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向特定的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有些科研项目的邀请招标,还可邀请特定的科研人员个人),通知其参加投标。投标邀请书的法定内容,与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的法定内容一致。本法第16条第2项已作出规定,请参阅本释义第16条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