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其内容的规定。

  一、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本条第1款对招标文件的编制及主要内容作了规定,包括:

  1.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直接影响到投标价格,投标价格的高低决定着招标是否能本着最节约的原则进行,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兴趣和承受能力产生影响。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必须以项目为依托,不符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的内容不应纳入招标文件。实践中,有的标书将与采购设备无关的要求写入其中,比如,本来只是买设备,但又要求投标商提供已获专利的产品设计图纸;有的标书故意抬高项目的技术标准,如某一项目的精度根据项目的特点只需中级水平,而标书中却要求提供最高等级,这些作法不仅会使招标人多花钱却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的东西,抬高了招标成本,还可能造成排挤部分有资格承接项目的投标人,使招标难以达到最佳效果,因此,必须强调招标文件要依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作。

  2.招标文件应写明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中包括:(1)投标须知。在投标须知中应写明:招标的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使用语言的要求;投标报价的具体项目范围及使用币种;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的程序、截止日期、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的规定;评标的标准及程序等等。(2)如果招标项目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还应包括工程技术说明书;即按照工程类型和合同方式用文字说明工程技术内容的特点和要求,通过附工程技术图纸和设计资格及工程量清单等对投标人提出详细、准确的技术要求。

  3、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招标人就招标项目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会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来说,货物采购合同应包括如下主要合同条款:采购双方的权利、义务;运输、保险及验收的规定;价格调整程序、付款条件、方式及支付币种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使用币种及支付方式;合同中止、解除的条件及后续处理;解决合同纠纷的程序;违约责任。国际货物买卖还应规定合同适用的法律等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按照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菲迪克条款”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性规定;(2)关于工程师和工程师代理的规定;(3)合同文件和图纸;(4)承包商应尽义务的规定,包括按合同组织并完成工程、执行工程师多项指令;开工、竣工手续;购置材料;雇佣劳务;按时交足履约保证金;接受业主和工程师的监督及未能如约完成工程进度的处置措施等;(5)承包商因破产而使合同执行不能及违约的处置办法;(6)涉及双方责任的规定,如保险、损失赔偿、工程变更、追加或取消工程、货币及汇率、争端解决等;(7)招标人的责任,包括未如约支付工程费用应负赔偿责任;支付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量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等。合同的内容因不同的招标内容还应包括各自的特殊条款。应当注意到,招标文件中所列明的合同条款对投标人而言虽然只是要约邀请,但实际上已构成投标人对项目提出要约的全部合同基础。因此,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拟定必须尽可能地详细、准确。

  二、任何一种形式的招标,招标人都应对招标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规格和标准,根据标的物的要求,一般可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如ISO标准、IEC标准、我国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但是,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某一招标项目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招标文件中应就这一标准对招标项目提出具体技术标准的要求。比如在涉及劳动安全和保护方面,环境保护方面等,都应注明应达到的国家标准。

  三、一些招标项目特别是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需要划分不同的标段,由不同的承包商进行承包,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招标人应当合理地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即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必须符合项目施工的科学流程,以节约资金、保证质量为基本前提条件。由于工期是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也是违约误期罚款的唯一依据,因此,确定工期要符合实际情况,确保招标项目按期按质完成。招标人决定划分标段招标的,对标段的划分及工期的确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告知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