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的规定。

  一、送达方式。按照通常的理解,送达包括直接派人将投标文件送到招标地点(直接送达)、通过邮局将投标文件寄给招标人(邮寄送达)、委托他人将投标文件带到招标地点(委托送达)等方式。从投标的严肃性和安全性来讲,直接送达更为适宜。

  二、送达要求。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送达的基本要求有两点:(1)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送达,即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如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发出后,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改变原定的截标时间(应只限于延长而不得缩短),并已按照本法第23条的规定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的,送达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即为改变后的时间。(2)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地点送达。也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投标地点。

  三、送达签收。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投标人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以后,招标人应当签收。签收时应有签收的书面证明,列有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的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等,同时直接送达的送达人也应当签字。签收人签收时一般要检查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密封和加写了标志,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密封和加写标志的,招标人或者招标的代理人员应予拒收,或者告知投标人招标人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以防给以后的开标、评标带来不必要的争议。招标人签收后,应当妥善保存,直至开标前不得启封。

  四、重新招标。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投标截止期满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所讲“投标人少于三个”,是指2个、1个或者没有的情况,不包括3个本数。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能保证必要的竞争程度,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如果确因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即使重新进行招标,也无法保证有3个以上的承包商、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其他采购方式。

  五、送达拒收。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已经超过了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拒收的理由有二:一是投标人超过规定的时间送达投标文件,过错属于投标人,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当然由过错人自己承担。二是按照本法规定,开标的时间应与截标的时间相一致,如果在开标后还允许接收迟到的投标文件,则可能会给有的投标人在掌握了已开标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的情况后再对自己的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留下可乘之机,这显然是有悖于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公正的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