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适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是物权保护的基本内容,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民事责任主要见于民法通则和民事单行法的规定,行政责任主要见于行政单行法的规定,刑事责任见于刑法的规定。《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请求确认权利、返还原物、?自除危险、排除妨害、修理、重作、更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上述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3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