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害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征用的规定。

  ●条文解读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强制使用就是不必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即直接使用。国家需要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原因,是抢险、救灾等在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救助。所以,法律许可在此种情况下限制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状态F强制使用单位、个人的财产.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单位、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本法第42条规定的征收限于不动产,本条规定的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征用在国家出现紧急情况时采用,因此国外通常在紧急状态法中规定,但也有的国家在民法中作了规定,如意大利民法规定,“在发生公共事务、军事、民事的重大紧急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对动产或者不动产进行征调。对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合理补偿。”考虑到征用如征收一样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因此本法也对征用作了规定。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征用的采用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因此征用适用于出现紧急情况时,平时不得采用。 (2)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使用后应当将征用财产返还权利人,并且给予补偿,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征用如征收一样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同时征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权,不是民事关系,征用的具体问题应由相关的行政法规定。因此,本条从民事角度作了原则规定。

  ●相关规定

  《宪法》第10条、第13条,《土地管理法》第2条,《防震减灾法》第38条,《防洪法》第45条,《传染病防治法》第45条,《药品管理法》第43条,《国防法》第48条,《戒严法》第17条,《国家安全法》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