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业主相关义务以及制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法起草征求意见过程中,许多业主、物业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是当前引发邻里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居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目前缺乏法律规定,导致矛盾久拖不决,群众意见大,建议物权法对此问题作出规定。

  ●条文解读

  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是居住于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应当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对此物权法在本条第一款作了明确规定。

  目前,有些建筑区划内的个别业主,不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损害了部分业主甚至是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这些侵权行为,由谁予以制止,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作了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种:一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防碍,赔偿损失;二是,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珐院提起诉讼;三是,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5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