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扣共同共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共有属于传统民法的内容,民法通则对共有仅有一条规定,即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有必要对共有问题作进一步规定,首先就需要明确共有的概念和共有的形式。

  ●条文解读

  一、关于共有的概念

  共有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财产或共有物。各共有人之问因财产共有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

  财产的所有形式可分为单独所有和共有两种形式。单独所有是指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即一个人单独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所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换言之,是指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例如,两个人共同所有一艘船舶。海商法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在共有的概念中要区分共有与公有的关系问题。共有和公有不同。“公有”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即公有制。就公有财产权来说,它和共有在法律性质上的不同,主要表现在:第 ,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多个共有人,而公有财产的主体是单一的,在我国为国家或集体组织。全民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则属于某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第二,公有财产已经脱离个人而存在,它既不能实际分割为个人所有,也不能由个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任何个人都不能成为公有财产的权利主体。所以,有人认为集体所有是一种共同共有的观点是不对的,集体所有是一种抽象的概念,集体所有的财产不能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在共有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公民个人的共有关系中,财产并没有脱离共有人而存在。共有财产在归属上为共有人所有,是共有人的财产。所以,单个公民退出或加入公有组织并不影响公有财产的完整性,但是,公民退出或加入共有组织(如合伙),就会对共有财产发生影响。

  二、关于共有的形式

  德国民法中,共有指“按份共有”,没有提出“共同共有”的概念,但事实上规定了共同共有的法律关系。如《德国民法典》第718条规定的合伙,德国商法典第105条、第106条规定的合伙公司、夫妻共同财产和尚未分割的共同继承财产的所有权等。这种共有关系并没有规定在德国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共有”一节中,而是在它的第二编即债务关系编的第十四节“团体”和第十五节“共同关系”之内。而我国台湾民法,共有事实上包括按份共有、“公同共有”(共同共有)及“准共有”。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也把共有分为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但哪些是按份共有,哪些是共同共有,井无明确规定。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78条、《海商法》第10条、《合伙企业法》第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