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规定。

  ●立法背景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应当归国家所有,遗失物立法要对此规定。

  ●条文解读

  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应当查找遗失物丢失人,请其认领。或者存放遗失物品招领处,待人认领。白公安机关收到遗失物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公安机关可以拍卖、变卖遗失物,所得价金缴国库。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75条,《海关法》第5l条,《邮政法》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