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七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奈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设立地役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由于地役权范围宽泛,它涉及生产、生活的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人们的生活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内容复杂,一般说来期限又比较长。因此,为了有效防止当事人将来发生纠纷,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设立合同要采取书面形式,设立合同一般要包括的主要条款。

  ●条文解读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以在特定需役地和供役地上设立具体内容的地役权。因此,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这里规定的地役权内容,只是一般地役权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但不限于这些内容,并不是说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合同主要条款的规定只起到提示性与示范性的作用。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如果不写明当事人,就无法确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发生纠纷也难以解决。按照我国土地制度,地役权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土地所有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等权利人。因此,要将上述权利人或者使用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写清楚。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签订地役权合同,应当标明供役地和需役地两块土地的方位、四至以及面积,尤其对供役地的位置更应记录细致,并尽可能绘图表示。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其利用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如何使用供役地,比如设立了排水地役权后,是用挖排水渠的方法,还是铺设排水管道的方法。

  (四)利用期限。即利用供役地的具体起止时问。地役权的期限是地役权存续的依据,应有明确的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地役权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地役权亦可有偿亦可无偿,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费用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是分期支付,还是一次性付清等。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指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争议。

  地役权的内容相当繁多,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通过约定来设定各种内容的地役权,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范,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都予以保护,都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