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释义】本条是对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清偿顺序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依照本法的规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或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该收回的债权应当收回,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在此基础上,偿还债务。这就涉及到对企业债务的清偿顺序问题,为此,本条作了规定。依照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以其个人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即使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了,只要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向投资人提出了偿债请求,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所以说,本法为了保护个人独资企业债权人的利益,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偿还债务的责任作了多处规定。本条之所以再对清偿债务的顺序作出规定,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国家税款能够得到及时偿还,以保护职工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害,是对职工和国家利益的重点保护。本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是:(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活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问题,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所以本条将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列为清偿的第一顺序。依照本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来讲,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失业保险等费用。个人独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费的费率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失业保险费的费率是职工工资总额的2%。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此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目前正在一些地区试行。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属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改革地区,还要依照试行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将过去由企业发放职工养老金等费用转变为建立全社会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即由企业与职工个人分别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并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相应的费用。这样有利于拓宽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使资金来源更加广泛、更加稳定,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更加有保证。同时,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因此,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是个人独资企业应尽的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清算时,对企业在解散前未按规定缴纳的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从企业财产中首先支付。(二)所欠税款。税款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经济建设的重要支柱。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个人独资企业当然不能例外。为了保护国家利益,本条将所欠国家税款列为清偿的第二顺序。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缴纳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清算时,对应当缴纳的税款要认真核查,对欠缴的税款,在按照本条规定清偿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后,应当补缴。(三)其他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本项规定的“其他债务”是指除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国家税款之外的因合同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的债务,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比如个人独资企业与他人签订购销合同,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买方在收取货物后未支付的货款,就属于其他债务。依照本条的规定,这些债务在清偿顺序中居于第三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