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和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予以包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不得强令登记机关违法履行登记职责并不得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这里所说的强令登记机关违法履行登记职责,是指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明知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强迫、命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这里所说的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是指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明知登记机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仍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违法登记行为进行袒护或者遮掩。各级登记机关作为办理企业登记事项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职责权限划分,恪尽职守,秉公行事,坚决防止放弃履行职责、不正当履行职责甚至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登记机关的有关主管人员更不应当强迫、命令下级机关违法办理企业登记事项,或者对其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

  二、对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对登记机关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本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的上述行为可能构成犯罪: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构成滥用职权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对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明知登记机关的有关人员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构成包庇罪。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本罪为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包庇的人为犯罪的人。二是,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对登记机关而不是对犯罪人进行包庇的,不能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三是,行为人从事了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