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读」污染者的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律师解读」多个污染者的责任划分原则。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律师解读」第三者的污染侵权责任及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一般原则。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核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原则与免责事由。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民用航空器的侵权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律师解读」高度危险物的侵权责任及免责事由。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律师解读」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侵权责任及免减责事由。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损害的责任承担。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律师解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的侵权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