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送达,以及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应当提交有关材料的规定。

  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决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提出破产申请的申请人。破产申请人是破产程序的发起者,他应当有权知道法院对破产申请审查的结果。这里讲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送交破产申请人的诉讼行为。送达的时间为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因为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利害关系重大,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准备相关材料,积极应诉。送达的期间为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债务人在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以后,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及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提交上述材料的期限是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