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所谓“教育行政部门”是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即教育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范、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这里所说的“学校”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校,各种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别教育学校(包括盲童学校、聋童学校、弱智儿童学校等),工读学校以及各种招收未成年人的文艺、体育学校等,还包括一些举办未成年人班,对智力超长的未成年人进行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是指在教育教学计划中,分别在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增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包括写入法制课的教材,确定相应的讲授课时,有计划地进行教育等。我们国家历来重视学校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早在1985年,国家就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法制教育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的地位。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规定:“学校是普及法律常识的重要阵地。大学、中学、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设置法制教育的课程,或者在有关课程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且把法制教育同道德品质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进一步明确了法制教育是必修课及学校设置法制教育课的重要意义。该决议规定:“要从培养新一代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的高度,在大、中、小学以及其他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法制教育必修课程,编好大、中、小学不同水平要求的课本,充实法制教育内容并列入教学计划,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要在第一个五年普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学校的法制教育,努力实现法制教育的制度化,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再次重申在大、中、小学应当设置法制教育课的问题。本条更是将法制教育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了预防犯罪的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应当列入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使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制度化、法律化,为学校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

  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时,应当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经常发生的犯罪行为。根据目前的情况,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强奸、抢夺、杀人、诈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其中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财产型犯罪占的比重最大,这些犯罪非常突出,与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和意识形态领域的混乱现象有关,由于受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和封建主义、资本主义腐朽生活方式、意识形态的影响,再加上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德育教育的放松,导致金钱欲、享乐欲膨胀,一些未成年人受社会不良环境影响,在主观的金钱、享乐欲望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时,往往采取非法手段甚至暴力手段侵犯社会、他人利益来满足自身的欲求,于是偷盗、抢劫等犯罪活动迭出。由于未成年人在不同的年龄段,有着不同的生理、心理特征,易发的犯罪也不同,因此,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针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确定不同的预防犯罪教育的具体内容,如对小学生应根据小学生的思想状况,接受能力,进行通俗易懂的教育;而对中学生则可较为系统,深入地进行教育;对处于青春期的少年,应当结合性犯罪,多做性犯罪预防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