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校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兼职教师以及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的规定。

  法制教育既是学校教育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统一设置重要的专门课程。各学校必须认真对待法制教育课。提高法制教育课的质量,必须从师资上予以保证。法制教育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如果教师缺乏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则会误导学生,降低法制教育课的质量和水平。为了更好地落实法制课的设置,保证法制课的质量,本条明确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条件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这里所说的“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教师”,是指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这种“专职教师”应当较为系统地进行过对法律的学习和进修,具有较为全面的法律知识。“从事法制教育的兼职教师”,是指由担任其他课程的教师兼任法制教育课程,或者是由其他学校从事法制教育的教师或司法部门具有法制教育经验的人员兼任学校法制教育课的教师,这种“兼职教师”也应当具有同专职教师同样的法律知识水平。学校应当将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的教师,纳入学校的工作计划,保证学校法制教育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这样,有利于法制教育课的教学计划的完成,也有利于教师了解与掌握学生的具体情况,研究法制教育教学经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预防犯罪的法制教育。是聘任专职的,还是聘任兼职的,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有条件的,应当尽量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教师。这样,更有利于教师集中全力教好法制教育课。不论是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教师还是兼职教师,都应当保证所聘任的教师,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经验,热爱教育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行和较强的责任感。这样,才有利于教师得到学生的信赖,保证法制教育教学的实际效果。

  根据本条规定,学校根据条件可以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校外法律辅导员”是指学校从校外聘请的熟悉法律,在学生课余或安排的特定课程中为学生辅导学习法律知识的人员。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从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聘请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热心于教育事业,品行优秀的人员担任学校的校外法律辅导员,对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进行帮助和指导。这里所说的“学校根据条件”主要是指学校根据自己接触、了解、掌握的情况,有能力聘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热心教育事业的人担任校外法律辅导员,对于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可以通过努力去创造条件,不宜随意地请不懂法律的人充任法律辅导员。由于校外法律辅导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热心于教育事业,愿意接近学生、帮助学生,便于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有利于帮助和教育学生学习、掌握法律知识,接受预防犯罪的教育,提高学校预防犯罪教育的实际效果。实践证明,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对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的优良品德,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是一条很好的经验。因此,有条件的学校都应当聘请校外辅导员,帮助、指导学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