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迫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者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的违法犯罪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以下两种:一是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这里规定的“教唆”,是指怂恿或者指使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胁迫”,是指威胁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引诱”,是指诱骗或者误导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本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只要行为人对未成年人有教唆、胁迫、引诱行为,意图使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按其意图实施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都可以构成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二是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主要是指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各种帮助。只要行为人有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的主观故意,并且在客观上为其提供了条件,即可以构成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

  对上述两种行为的处罚,根据本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其实施的教唆、胁迫、引诱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处罚程序,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或者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14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第34条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其实施的教唆、胁迫、引诱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定罪处刑。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当以《刑法》为依据。如根据《刑法》第353条规定,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即是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