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目的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制定《消防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近年来,我国的火灾形势相当严峻,特大火灾时有发生。“八五”期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建国以来火灾最为严重的时期。特大火灾不仅给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安定。据统计,自1990年以来,全国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八十年代初期平均增长了4倍多,特别是近几年来,发生多起特大火灾,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遭受了重大损失。仅1994年全国就发生火灾近4万起,造成2831人死亡、423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约12亿多。其中特大火灾264起,比1993年增加了28.2%。1995年仅1月份,全国就发生特大火灾16起,死亡33人,伤64人,直接财产损失3500多万。面对我国火灾的严峻形势,1984年5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虽然在实践中对加强消防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及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都起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消防工作与其他工作一样,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条例》中有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工作实践中的问题,急需在立法上得以解决。因此,加强消防立法已势在必行。

  消防工作实践中的主要问题是:1.消防建设未能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抗御火灾的能力薄弱。由于城市规模日益扩大,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公共娱乐场所及大型综合性建筑越来越多,建筑布局及功能日益复杂,用火、用电、用气和化学物品的应用日益广泛,火灾的复杂性、危险性大大增加。但是城市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却发展缓慢,远远不能满足现代防火、灭火的需要,使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相当薄弱。2.消防安全意识不强,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不具体、不落实。消防工作是全社会性的工作,不是哪一个人、哪一个部门、哪一个行业能够独立承担的。多年来的消防工作实践证明,要做好消防工作,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和单位的作用,明确和落实单位的责任,做好各方面的配合。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加强了经济工作,但没有相应地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没有处理好经济建设和消防安全的关系,对消防工作抓的不紧、不实,各单位的消防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单位负责人的消防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抓好消防工作,致使重大火灾发生频繁,小火灾变成大火灾的现象时有发生。3.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规定不适应新形势下消防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1)原《消防条例》有些规定,不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比如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问题。实践证明,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一项十分必要、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是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但《消防条例》对此的规定过于原则。《消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但对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原则、具体内容、各单位应履行的具体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及火灾现场工作人员的义务等,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防火责任不够明确,实际工作中难以落实。为了切实贯彻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有必要通过立法对该制度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2)《消防条例》对有些问题没作规定,不能满足当前越来越复杂的防火工作的需要。比如《消防条例》没有涉及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问题,这样不利于提高全社会对消防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重要意义的认识,不利于开展现代化的消防工作。又如关于消防监督问题,《消防条例》没有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不利于消防监督工作的具体操作。(3)《消防条例》对法律责任中有关处罚的规定过轻,已不适应现代形势下惩罚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需要。比如《消防条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最多只能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下罚款或10日以下行政拘留。这样轻微的处罚对违法者不能起到警戒作用,不能有效地制止、纠正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不利于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急需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制度。以上几方面是消防法制不健全的具体表现,也是近年来火灾形势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消防立法,完善消防法律的目的,正是为了适应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减少火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