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释义】 本条是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制度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1.关于“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非常关心、重视消防工作。江泽民总书记明确指出:“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火,责任重于泰山。”本法就是以江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指导思想,在总结以往消防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年来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中暴露出来的重点问题和突出向题,确定了消防工作要继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重点加强火灾的预防工作,进一步明确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同时加大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处罚的力度。“预防为主”是指首先要做好防止火灾发生的工作,即健全消防法制和规章制度,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强化火灾预防措施,注意消除火灾隐患,提高全社会的抗御火灾的能力。“防消结合”是指在贯彻“预防为主”的同时要强化灭火措施,发展、培训消防队伍,提高救火能力。在消防工作中,既要注意灭火,又要注意防火,消和防要紧密结合,二者不可偏废。为了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本法中对火灾预防的具体措施,如人民政府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的设置、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防火性能的审核,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监督机构的职责等等,都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同时,对扑救火灾的具体措施,如消防组织的建设、职责,消防队伍的培训,单位、个人发现火灾时的义务,火灾现场的指挥及指挥员的职责,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而受伤、致残人员的医疗、抚恤等等,也都作了详尽具体的规定。“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是消防工作的基本方针,它贯穿在整个消防法中。

  2.关于“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工作的基本路线。消防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也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消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就是要在消防工作中,既充分发挥专门消防机关在消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既在业务培训和灭火作战中由公安消防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又注意广泛发动群众,切实发挥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在扑救火灾中充分发动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既表现在火灾的预防工作中,也表现在扑救火灾的工作中。比如,对消防队伍的发展与培训,既要注意发展壮大兵役制的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专职消防队,加强对消防队伍的管理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又要注意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力量,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消防制度,建立城乡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增强群众自防自救的能力。这里所说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部门、公安消防队和一些企事业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如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单位的专职消防队。

  3.关于“防火安全责任制”。多年来消防工作实践证明,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项十分必要,而且是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是落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上的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各级组织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中都应当认真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防火安全责任制”是指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以及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努力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切实落实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防火安全职责。“防火安全责任制”是要求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防火安全工作中,依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根据本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应当确定一名本单位负责人为防火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工作,履行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本条所规定的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是密不可分的。在消防工作中,只有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真正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才能真正做到消除隐患,预防火灾的发生和提高救火能力,尽量减少火灾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