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单位、个人消防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单位、个人消防义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消防工作是全社会性的工作,它涉及全社会的安全和利益,每个单位、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责任为做好消防工作做出努力。本条将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明确规定为每个单位、每个人的义务,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利于动员和保证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都积极投入到消防安全工作中去,切实发挥群众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作用。也为发动群众保护消防设施,组织群众防火、灭火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及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消防法制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积极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应当认真改善防火条件,落实防火措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每个单位、社会成员都应当把预防火灾、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作为自己应尽的义务,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发现火灾立即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这里所说的“消防设施”既包括公共消防设施,也包括单位用于消防的其他设施。二是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即凡是有组织的灭火活动,被组织的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应当参加,这是法律义务。所谓“有组织的灭火工作”是指灭火工作是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组织或发生火灾的单位、部门组织、带领下进行的救火工作。参加这样的救火工作,是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的义务。这里所说的“成年公民”是指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成年公民有较明确的是非观念,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客观事物,应当知道火灾的危害,积极参加灭火,解除火灾威胁,减少火灾危害,是社会道德的要求。而未成年人,体力、智力发育均未成熟,对于火灾中的危险事项,尚不能完全、正确地予以处理,也难以在灭火工作中有效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根据这一规定,组织灭火者不应当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救火。